假冒乒乓球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
【案情】 原告经受让获得“红双喜”文字商标及“DHS”字母商标的所有权。1999年12月29日“红双喜”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为驰名商标,自2004年起“红双喜”系列产品连续被评为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。被告销售了标有“红双喜”、“DHS”标识的三星乒乓球。原告认为,被告所销 售该款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并在《济宁日报》上登报消除影响。
【审判】济宁中院一审认为,被告袁秀红销售假冒乒乓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会导致市场混淆,给原告造成了损失、带来了不良影 响,故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由于本判决书的内容依规定将在互联网上公布,起到了消除影响的作用,判决被告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 失。
【评析】赔偿数额方面,在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、被告主观过错程度、经营规模、侵权行为情节、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值、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,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的过高部分,可不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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